论民事给付之诉及其执行的明确性要求  

Requirement of the Specificity in the Claims for Perform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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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志勋[1] Cao Zhixun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23年第8期65-81,共17页Procedural Law And Judicial Systems

基  金: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我国民事诉讼标的识别的诉讼法进路研究”(项目号18CFX03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无论给付的内容是金钱、特定物还是行为,给付之诉内容的确定与相应的判决与执行在民事诉讼中都具有重要意义。现行法要求起诉状中的给付诉讼请求和给付判决主文都应当具有明确性。这也体现了强制执行程序立法中的争议问题。该诉讼要件不同于案件的实体胜诉要件,不适用补正裁定和补充判决,也体现出处分权主义下诉讼请求与判决主文之间的紧密关联。由于两者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并考虑民事诉讼处于动态推进中的基本特征,对判决主文的明确性要求更为关键,其应高于对立案请求的要求。在判断请求与主文明确性时,在指向作为行为的诉讼中满足客观唯一性标准即满足明确性要求,但是双方无争议的主观标准也可以被接受。而在停止侵害之诉中,我国法院也可能例外地将以“近似”为代表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评价为明确;如果参考德国法经验补强相关裁判技术,也能形成与前述指向作为行为的诉讼相似的、客观标准辅以主观标准的审查标准;中外经验共同指向比例原则在强制执行法中的细化应用。在审判程序中,法院有权通过解释明确诉讼请求的内容,但是当请求不够明确时,法院不应排除当事人就其在实体法上本可以被支持的请求另诉的机会。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同样有解释判决主文的职权,其也可以准许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或者利用当事人达成的新合意,实现就判决主文明确性要求的额外补救。

关 键 词:给付之诉 具体的诉讼请求 停止侵害之诉 不确定法律概念 立审执相协调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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