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程序分割——兼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相关条款  

Division of Enforcement Procedure of Joint Ownership Property:Also Comment on Relevant Clauses of Civil Enforcement Law(D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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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大伟[1] Zhao Dawei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23年第11期47-64,共18页Procedural Law And Judicial System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事在线诉讼实证研究”(22CFX06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2022年《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规定,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在不能达成析产协议时,无须经过(代位)析产诉讼,执行法院可直接分割案涉财产确定债务人份额。执行析产面临诸如威胁实体公正、损害共有人权利和违反执行形式化原则等质疑。事实上,权利人对执行析产不服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救济,相对于诉讼析产,先析产后救济更有利于界定共同财产范围和财产份额,也更有利于保障共有人权利。确定共同共有财产范围和进行等额分割未违反执行形式化原则,依据出资额分割属于实质审查。为更好地规范执行权行使,平衡保障债权人与其他共有人的权利,执行立法可建构共同共有财产的界定标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判断标准、债务人份额的界分方法、财产分割的程序规则。

关 键 词:共同共有 执行程序 (代位)析产诉讼 执行析产 共有物分割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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