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集体诉讼的制度创制与初步实践研究  被引量:1

On the Institutional Establishment and Preliminary Practice of China's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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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焦津洪 Jiao Jinhong

机构地区:[1]中国证监会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23年第11期110-112,共3页Procedural Law And Judicial Systems

摘  要:我国证券集体诉讼是指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法院裁判效力适用于所有未明确表示退出的权利人的民事诉讼制度。境外证券集团诉讼是指境外市场上运行较为成熟、由受害者集体中的一人或数人代表所有集体成员进行诉讼,法院裁判效力适用于所有未明确表示退出的集体成员的民事诉讼制度。

关 键 词:民事诉讼制度 虚假陈述 制度创制 投资者保护 裁判效力 集体成员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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