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适用七人合议庭的范围:现状、问题与出路  

Research on the Application Scope of the Seven Members Collegial Panel in Criminal Cases:Problems and 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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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禹得水 Yu Deshui

机构地区:[1]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23年第12期154-167,共14页Procedural Law And Judicial Systems

摘  要:通过综合性实证研究发现,地方法院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数量极少,适用比例极低;适用案件类型分布广泛,但是相对集中;被告人判处刑期分布广泛,重罪案件占比不高,但是除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七人合议庭适用于重罪案件的比例较高;以法院依职权启动为主,依申请启动的极少,启动受制于法院科层制的约束。主要问题在于:“社会影响重大”条款不合理,适用范围设计未能充分考虑案件繁简分流和陪审员的经验优势,控辩双方的程序救济机制不健全。应当将法定法官原则作为指导原则,重构七人合议庭适用范围,取消“社会影响重大”的判断标准,明确七人合议庭适用于死刑案件以及被告人不认罪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案件。应当排除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危害国防利益案件、军人违反职责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关 键 词:七人合议庭 人民陪审员 社会影响重大 法定法官原则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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