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效力阶层区分的本土化法理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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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耿申 李宗录[2]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西安710063 [2]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90

出  处:《社科纵横》2024年第3期88-94,共7页Social Sciences Review

基  金:陕西省教育厅2022年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2JP096);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QDSKL210111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的规定,体现了无权处分合同债权效力理论由“效力待定说”向“有效说”的转向,即区分了无权处分的效力阶层,认可处分合同的有效性,将处分效力规制于待定状态。然而,“有效说”根植于德国民法理论中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辨别,在我国并未真正确立物权行为模式的背景下,规范与理论的错位衔接问题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理论解释的困境。对此,应在本土物权变动模式下诠释作为解释进路的区分原则,可借鉴处分行为的逻辑,实现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本土化辨别,与我国本土立法经验相结合可形成规范统一的方法论。

关 键 词:无权处分 效力阶层 处分行为 物权变动模式 

分 类 号:DF52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F52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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