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前置的法理与适用  被引量:5

Legal Principles and Application of Prepositiv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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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怀德[1] Ma Huaide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24年第5期47-59,共1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22JZDZ0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新行政复议法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能够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和公正高效、便民利民的行政优势,有利于过滤行政争议、节约司法资源。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扩大的法理基础,在目标导向上指向行政复议主渠道定位所展现的理想追求,在逻辑前提上归因于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所揭示的行政优势。据此,为推动修改后的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适用,应当厘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五种类型,明确“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四种类型及其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关系,确立法律、行政法规复议前置设定权的设定标准,并辅之以严格的绩效考评等配套机制。

关 键 词:行政复议 复议前置 主渠道 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未履行法定职责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2.1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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