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环节行刑反向衔接类型化规则建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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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勇 丁亚男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10004 [2]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2111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5期51-54,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  金:国家检察官学院2023年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建构研究”(GJY2023C05);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企业合规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SJ20231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行政犯从属性、独立性原理以及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奠定了行刑反向衔接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可按照刑事责任型、线索移送型、合规不起诉型三种类型建构反向衔接规则。刑事责任型的衔接性质上属于非刑罚化的刑事责任实现,检察机关应对行政处罚提出具体意见,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主导实质性审查,行政检察部门承担程序性审查、协调归口以及后续跟踪落实职能。线索移送型的衔接本质上是行政违法线索移送,是否以及如何给予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决定,检察机关可以监督但不干预行政处罚裁量,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对线索作形式审查,行政检察部门实质审查并开展监督。合规不起诉型的衔接本质目的是实现合规从宽互认和接续监管,检察机关对如何从宽处罚应提出具体意见,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主导实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承担形式审查和跟踪监督。

关 键 词:行刑反向衔接 行政犯 合规 不起诉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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