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伙,谁先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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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敏 

机构地区:[1]福建省泰宁县司法局

出  处:《人民调解》2024年第5期44-45,共2页People's Mediation

摘  要:纠纷背景2013年以来,邹某、邓某等十人共同出资200万元合伙经营某村客运站,约定按份共有客运站客车等合伙财产。2022年中旬,邓某决定退伙,于是找到其他合伙人商议退出合伙经营。2022年7月,邓某召集邹某等合伙人以及杨某(非合伙人)开会,会上提出转让方案。现场,邹某未置可否,其余合伙人均对转让方案无异议,同意邓某转让份额给杨某。次日,邹某表示愿意按照转让方案购买邓某份额,要求邓某把份额卖给自己。邓某以已与杨某达成转让协议且已收取杨某3万元为由拒绝,双方发生激烈争吵。杨某得知后,要求邓某按约履行协议,否则就是违约。三人各持己见,之后,邹某、邓某向福建省泰宁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关 键 词:按份共有 履行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 合伙经营 合伙财产 福建省泰宁县 转让协议 合伙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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