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部分经办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23]37号)  

Circular of Beijing Municipal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Bureau on Issues Concerning the Adjustment of Policies on Handling of Human Resources Service Business in Beijing(Jingrensheshichangfa[2023]No.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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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出  处:《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16期11-13,共3页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摘  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局,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现就调整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部分经办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条件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关 键 词:人力资源服务 许可条件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职业中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设施 经办 

分 类 号:F27[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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