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谈税收征纳双方心理及行为的差异及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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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红芸 刘志耕 

机构地区:[1]南通华灿电讯科技有限公司 [2]江苏四维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出  处:《新理财(公司理财)》2024年第5期65-69,共5页

摘  要:正处于IPO阶段的A公司近期被税务机关约谈了三次,税务机关指出A公司对股权激励的相关处理不符合《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18号公告》)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办法》)的规定,要求A公司已实施股权激励的费用不得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并向A公司发出了《纳税风险提醒函》。然而,A公司对此持有不同看法,并同样依据《18号公告》及《股权激励办法》规定,对《纳税风险提醒函》进行了书面回复。双方的分歧在短时间内难以得到解决。

关 键 词:税务机关 A公司 工资薪金 税收征纳 纳税风险 税前扣除 所得税处理 股权激励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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