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税收征管中劳务所得与经营所得之区分——基于实质课税原则的视角  

On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Labor Income and Business Income in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Platform Economy:A Perspectiv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Substantial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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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楠楠 付大学 LI Nannan;Fu Daxue

机构地区:[1]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 [2]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24年第6期77-83,共7页

基  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研计划社科一般项目“健全地方税体系的范式转型与路径优化研究”(项目编号:SM202210037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作为数字经济运行的重要场域,平台经济在丰富就业形态、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拓宽市场化就业渠道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挑战,其中以劳务所得与经营所得的区分困难最为典型。劳务所得与经营所得混淆使得同一类型的劳动收入税负不同,可能影响税收公平正义,容易诱发纳税人偷逃税款,最终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平台经济下的交易形式虽然各异,但其经济实质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分析税收法律事实需以民事法律事实为基础,实质课税原则的运用,尤其是“收入成本双原则”的提出,能为劳务所得与经营所得区分提供实践标准,有效解决相应的税收征管难题。

关 键 词:平台经济 劳务所得 经营所得 税收征管 实质课税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12.4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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