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式路径:何以可行与何以可为——兼谈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路径选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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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国安 刘汗青 

机构地区:[1]仰恩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14 [2]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出  处:《宁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2期125-136,共12页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青年项目(19YJC820019);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FJ2021JHKP007)。

摘  要:气候变化议题司法化是大势所趋,亦是保障我国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的现实需要。当气候变化诉讼回归司法实践本位时,法学理论必须回应气候变化诉讼基于何种理论、具有何种价值意义、如何与已有相关领域的诉讼进行识别与契合。囿于气候问题的科学不确定性与涉及领域的广泛性,我国的气候变化诉讼呈现“公益诉讼主导、私益诉讼补充”的发展格局。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式路径是选择环境公益诉讼抑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充分考虑气候变化的自身特性以及现有的法律制度。基于“二诉”并存的现状,不应认为气候变化的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路径选择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应“取其益、剔去弊”,充分发挥“二诉”在气候治理中特有的价值与功能。此外,制定与完善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性法律与相关性法律以及贯彻风险预防原则,构建生态环境预防性救济体系对于铺展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式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双碳”目标 气候变化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 预防性救济体系 

分 类 号:DF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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