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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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霖 

机构地区:[1]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事务中心)

出  处:《中国土地》2024年第6期62-62,共1页China Land

摘  要:A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A区政府”)于2021年向B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B市政府”)提交《关于申报XX等25个街道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请示》内容涉及田某承包土地所在地甲村。2022年,B市政府作出《B市人民政府关于A区XX等25个街道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甲村启动土地征收程序后,田某以《批复》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批复》中涉及甲村的部分无效。

关 键 词:提起行政诉讼 部分无效 土地征收程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甲村 可诉性 街道办 承包土地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F301.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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