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完善刍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例  被引量:1

On Perfecting the Legal System of Aquatic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 Supervision--Taking China’s Law on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as an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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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费宏达[1] 张惠 Fei Hongda;Zhang Hui

机构地区:[1]大连财经学院文法学院,辽宁大连116600 [2]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辽宁大连116600

出  处:《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24年第3期75-81,共7页Journal of Daqing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经费项目“辽宁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LJKR0717);大连财经学院经济法研究中心项目(KY041202305)。

摘  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水产品中的渔业初级产品首次纳入该法的规制范围,为水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通过采用文献、实证研究等方法,结合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归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相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不足:对水产品批发市场监管义务规定不明确、水产品附加标识制度存在缺失、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不完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偏轻。在应对策略上,建议完善水产品批发市场监管义务的相关规定,完善水产品附加标识制度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可追溯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待时机成熟,建议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门立法。

关 键 词:水产品 质量安全 监管 附加标识制度 

分 类 号:D922.65[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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