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劳动法领域竞业限制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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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常晶晶 许文[1] 

机构地区:[1]河南工业大学

出  处:《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4年第5期39-41,共3页

基  金:河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AI赋‘法’——自助司法服务平台”(202310463006)。

摘  要:2005年11月,王某到大禹节水有限公司就职,先后担任该公司的车间主任、生产部部长等职务。2018年1月,该公司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等系列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在职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或自行生产经营与其相关的同类产品,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就职于与其在相同或类似业务领域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工作单位,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竞业限制补偿的金额。2019年11月,王某被大禹节水有限公司聘任为酒泉工厂副厂长。

关 键 词:书面劳动合同 司法适用 无固定期限 竞业限制协议 在职期间 劳动法 车间主任 约定竞业限制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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