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调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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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农村百事通》2024年第7期16-16,共1页

摘  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 键 词: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村民小组 国有土地使用权 村民委员会 附着物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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