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中重新协商的优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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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懿 

机构地区:[1]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5期42-44,共3页

基  金:青海民族大学2023年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编号:04M2023117)。

摘  要:我国对情势变更的制度研究已久,对该制度的研究一直是学术界的争论热点,但该制度被正式纳人我国法律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确立。该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关 键 词:情势变更 当事人一方 《民法典》 合同成立 商业风险 民法典 履行合同 订立合同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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