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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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四川省财政厅 [3]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出  处:《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4期75-78,共4页

摘  要: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省医疗保险异地结算中心:2021年12月1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暂行办法》(川医保规[2021]19号),该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费用预付。

关 键 词:暂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保障 异地结算 经办机构 卫生健康 医保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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