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造假案中犯罪主体、虚假标准认定及从业禁止的适用  

Determination of Affirmation of Criminal Subject and Standard of Falsehood,and Employment Prohibition in Case of Environmental Appraisal Chea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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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胜 沈双武 崔芳 Wu Sheng;Shen Shuangwu;Cui Fang

机构地区:[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3]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14期26-30,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买证、卖证、挂证者均属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是环评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刑事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人民法院在审理环评造假案时,对于虚假证明文件认定标准,可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中弄虚作假情形的认定。对于违背环评领域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仅通过买证、卖证、挂证等形式出具的环评报告,属于形式造假,不论环评报告的内容是否存在重大数据遗漏等实质虚假情形,均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中的虚假证明文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量刑时可根据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行业现状等因素综合考量,在处刑的同时,一并判处从业禁止。

关 键 词:犯罪情节 虚假证明文件 从业禁止 刑事案件 环境影响评价 环评报告 犯罪主体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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