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赚取房款差价的性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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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旭涛 杨静 

机构地区:[1]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14期58-60,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中介人应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不得隐满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房产中介机构利用房屋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条件,隐满房产信息的真实情况,以达到抬高房价牟取高额差价的目的,该行为既违反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中介人提供中介服务时应遵守的义务,更损害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应作出否定性评价。房产中介机构以不当得利向房屋出售人主张返还差价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关 键 词:不当得利 房产中介 房屋买卖 诉讼请求 民事活动 房产信息 中介人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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