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欺诈与恶意串通规则竞合时受害人救济权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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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惠玲[1] 王海佳 

机构地区:[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14期73-78,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侵害债权,构成第三人欺诈和恶意串通规则的竞合,债务人的行为同时形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最有利的请求权提起诉讼。债权人未行使合同撤销权,而是主张恶意串通的第三人和债务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 键 词:恶意串通 连带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 侵权责任 合同撤销权 债务人 竞合 提起诉讼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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