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理标志许可使用的正当性及法律构造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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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宗辉[1,2] 

机构地区:[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2]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络与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24年第5期29-32,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将“地理标志”列举规定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在当下的市场经济实践中,地理标志的价值也越来越被其标示地区的相关经营者所认识、利用和挖掘。由此而自然延伸出来的一个法律问题是:地理标志是否可以被许可给标示地区以外的经营者使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关于此问题的主流观点是否定的。

关 键 词:地理标志 二十三条 《民法典》 市场经济实践 自然延伸 法律构造 司法实践 知识产权的客体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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