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示性标志的理解和认定——兼论与通用名称、描述性标志的区分  

The Understanding and Identification of Suggestive Sig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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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蕾 吴尧 

机构地区:[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24年第5期57-63,共7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商标的主要功能为帮助公众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为实现该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明确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即显著性[1]),否则将根据第九条第一款不予注册[2]。学理上,商标可以根据显著性程度由高到低分为臆造性标志、随意性标志、暗示性标志、描述性标志、通用名称五类。

关 键 词:通用名称 暗示性 识别商品 描述性 《商标法》 商标 第九条 显著特征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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