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服务税的可税性研究  被引量:1

Research on Taxability of Digital Service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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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之浩 Zhang Zhihao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年第2期16-20,共5页Journal of Wuhan Metallurgical Manager's Institute

摘  要:数字服务税的可税性应从经济与税法两个层面进行考量:经济层面,数字服务性收益需得以被具体量化与识别;税法层面,应分别分析数字服务税主、客体的可税性,具体为对其征税范围、征税权、纳税主体的可税性分析。对数字服务税而言,经济可税性仅属技术范畴,认定其具有可税性的关键在于证成其征税范围的收益性与征税权赋予的正当性。审视之下,“用户参与”理论与反垄断理论的互补将保证征税范围的收益性,基于“新联结度规则”与“经济忠诚”理论的征税权赋予具备充分的正当性。

关 键 词:数字服务税 可税性 收益性 征税权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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