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撤回的法理研判及实践应对  

Jurisprudence Judgment and Practical Response to theWithdrawal of Guilty Plea of the Acc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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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为青 陈义龙 YUWeiqing;CHEN Yilong

机构地区:[1]阜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阜阳236037 [2]江苏镜见兴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210001

出  处:《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3期76-81,共6页Journal of Anqi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安徽省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课题“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研究”(2020CX035)。

摘  要:依法赋予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撤回权,是贯彻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理念和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必然要求,亦是基于认罪认罚本质上是被追诉人与公安司法机关协商后达成的附有条件的合意。认罪认罚的撤回,不仅会导致诉讼程序流转,也会影响证据的采纳和具体量刑结果。当下,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认罪认罚撤回权,亟需以立法形式构造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撤回权的救济程序,落实值班律师有效帮助机制,通过衔接法官居间裁判、协商性辩护的刑事诉讼模式,保证被追诉人依法接受公正审判,维护司法权威。

关 键 词:认罪认罚 撤回权 正当程序 居间裁判 协商性辩护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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