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关键审计事项看结构化主体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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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凌 

机构地区:[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财务与会计导刊)》2023年第8期46-49,共4页Finance & Accounting Guide

摘  要:一、引言。2014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CAS33),首次提及“结构化主体”,要求将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同年,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一一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以下简称CAS41)明确了结构化主体的概念,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这些主体主要包括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合伙企业等。张天(2015)阐释了结构化主体与特殊目的实体(SPE)之间的密切关系,两者大同小异,安然事件就是巧妙利用SPE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从而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

关 键 词:合并财务报表 结构化主体 合并范围 特殊目的实体 企业会计准则 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计划 关键审计事项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239.4[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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