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权对外投资、股权划转和技术成果入股纳税处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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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利娜 张伟[2] 

机构地区:[1]广东财经大学 [2]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财务与会计导刊)》2023年第8期49-52,共4页Finance & Accounting Guide

摘  要:一、以股权对外投资的递延纳税政策解析。纳税人以其持有的股权对外投资,因资产所有权已发生变化,应视同销售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转让方未取得现金,缺乏纳税必要资金,为此税法规定了递延纳税政策。如果股权交易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则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不确定性递延纳税。

关 键 词:对外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 递延纳税 特殊性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 股权交易 转让方 所得税处理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832.51[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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