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罕见病治疗必需药品获得权之国家保障及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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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忠学 

机构地区:[1]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23年第12期118-118,共1页CONSTITUTIONAL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摘  要:罕见病患儿应当拥有治疗罕见病的必需药品获得权,国家负有保障儿童罕见病治疗必需药品获得权实现之义务。国家承担保障儿童罕见病治疗必需药品获得权之义务具有其应当性。国家义务是儿童罕见病治疗必需药品获得权实现的根本保障,儿童罕见病治疗必需药品获得权的享有仰赖国家义务的履行。儿童罕见病治疗必需药品获得权国家义务体系由必需药品获得权的国家尊重义务、国家保护义务和国家给付义务三类义务有机组合构成。

关 键 词:罕见病 尊重义务 国家给付义务 义务体系 实现路径 国家保护义务 根本保障 有机组合 

分 类 号:R95[医药卫生—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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