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救济规范竞争关系的协调  

Coordination of the Competitive Relations of Civil Remedy No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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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世刚[1] Li Shigang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23年第8期69-71,共3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摘  要:一、引言民法对民事权益救济的预设安排通常采“原因进路”。在具体案件中,若某个利益圆满状态被破坏,恰巧又遇到不同的救济路径或日救济规范均可适用之情形,应如何裁判以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呢?对此,我国学界重点围绕所谓的“责任竞合”“请求权竞合”形成了诸多理论解决方案,尤其从《民法典》第186条(原《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受损害方有权选择救济路径出发,在解释论方面寻求解决方案。

关 键 词:《民法典》 请求权竞合 民事救济 责任竞合 救济路径 具体案件 权益救济 解释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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