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李世刚[1] Li Shigang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23年第8期69-71,共3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摘 要:一、引言民法对民事权益救济的预设安排通常采“原因进路”。在具体案件中,若某个利益圆满状态被破坏,恰巧又遇到不同的救济路径或日救济规范均可适用之情形,应如何裁判以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呢?对此,我国学界重点围绕所谓的“责任竞合”“请求权竞合”形成了诸多理论解决方案,尤其从《民法典》第186条(原《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受损害方有权选择救济路径出发,在解释论方面寻求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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