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出让缔约关系的界定路径  

The Path to Define the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of State-Owned Land Trans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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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伏创宇 Fu Chuangyu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23年第8期72-74,共3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基  金:2019年度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首都社会诚信体系法治化研究”(项目批准号:19FXC015)。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我国采行公私法二元框架,私法争议属于民事救济的管辖范围,基于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则纳人公法救济。为因应现代行政任务的复杂性与发挥法律手段的灵活性,行政机关不再只是依赖传统的高权行为,而是借助私法合同、公法合同或者公私法的混合形式来实现公共任务,并维持不同程度的公法约束。公私法的交织由此对法律关系的归类及其纠纷解决带来挑战。

关 键 词:民事救济 纠纷解决 国有土地出让 公私法 混合形式 公法救济 管辖范围 缔约关系 

分 类 号:D922.33[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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