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权与传统人格权的实质性区分  

The Substantial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and Other Personality Rights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彭诚信[1] Peng Chengxin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23年第12期83-95,共13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基  金: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资助。

摘  要: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应能与隐私权等传统人格权相区分,目前司法裁判中出现的二者频繁重叠应予否定。个人信息权与传统人格权适用混乱的根源是,学界误认为二者的并存可通过权利竞合予以解决,忽视了数字社会是适用个人信息权的必要前提,也未能意识到个人信息权的核心问题与制度关怀。个人信息作为权利客体的本质特征是算法识别,由此决定了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则内容的特殊性,这成为区分个人信息权与传统人格权的实质要素。据此,并非所有“可识别”的信息都是个人信息权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亦非所有涉个人信息的纠纷都可以适用个人信息权予以解决。只有“算法识别”的信息才属于个人信息权客体范围内的个人信息;只有运用了算法技术的个人信息纠纷,才能适用个人信息权。

关 键 词:个人信息权 人格权 算法识别 自然识别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6[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