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习惯法”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海洋秩序——基于沿海国和海洋利用国利益平衡的视角  

"The U.S.Customary Law"and the Order of the Sea under UNCLOS:Reflections on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between the Coastal States and the Maritime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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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新军[1] 陈曦笛 Zhang Xinjun;Chen Xidi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国际法学)》2023年第4期3-16,共14页INTERNATIONAL LAW

基  金: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新时代海洋强国建设”重大研究专项(20VHQ005);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资助(019THZWWH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与历史上“海洋自由”与“海洋锁闭”的此消彼长相呼应,海洋法上沿海国与海洋利用国的利益平衡在当下面临调整。作为非缔约国的美国,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则与习惯国际法的连接,将“航行自由”奉为圭泉,以言说与行动不当地限缩着公约对沿海国权力的赋权。一方面,所谓的“美国习惯法”以国家实践、惩罚性后果与外交诱导的方式,对公约的平衡造成直接影响。另一方面,带有美国立场的学说传播和人员流动也间接助长此趋势。这使得公约缔约国借助“建构性模糊”勉力维持的利益平衡逐渐倒向海洋利用国。尽管如此,“美国习惯法”的实际影响仍可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

关 键 词:海洋秩序 海洋自由 过度海洋主张 航行自由行动 

分 类 号:D993.5[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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