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犯罪的刑法介入限度及路径选择——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  

The Criminal Law Intervention Limit and Path Selection on Cyber Financial Crimes:Taking the Crime of Illegal Absorption of Public Deposits as an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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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力铭 XUE Li-ming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年第3期123-128,共6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在降低融资门槛,优化资金服务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是,频发的网络金融犯罪,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刑法作为介入社会治理的“双刃剑”,在为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的同时,过度介入网络金融领域,也会阻碍金融创新。因此,在刑法的介入时机上,需要在保障金融创新的前提下,通过加强行政监管,避免刑法介入过度前置;在刑法的介入限度上,应当结合法益保护原则以及实质违法性的判断,明确相关犯罪的入罪门槛,避免形式认定带来的弊端,以实现对网络金融犯罪的合理规制。

关 键 词:网络金融 金融犯罪 刑法介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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