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李建华 Li Jianhua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武汉430072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伦理学)》2023年第4期3-15,共13页ETHICS
摘 要:伦理的共相问题就是伦理普遍性的中国式表达,而伦理普遍性就是指伦理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存在的一般性规定,是对伦理实体、伦理关系与伦理秩序一般本质的规定性。伦理普遍性的获得路径有许多,但从内容上应该是伦理共同体对“共同善”的价值追求,而从形式上无非是来源于人类所具有的“公共理性”。伦理一旦获得普遍性的品格,就具有了无法替代的效应,具体表现为可规范效应、可协调效应、可持续效应。强化伦理共相意味着要凸现伦理的“具相”,即伦理普遍性的具体表现主要为伦理精神、伦理法则与伦理秩序,伦理精神是统领一切的灵魂,伦理法则是协调平衡的标准,伦理秩序是复杂伦理关系的条理化(清晰化),三者虽然不构成伦理共相的全貌,但也可称得上是“主架构”。但随着社会结构的松弛、价值的多元化和社会发展不确定性的增加,伦理普遍主义却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后现代主义、多元主义、特殊主义的挑战。与此同时,强调伦理普遍主义并不意味着对境遇伦理学的否定,相反,我们可以在实践伦理学或应用伦理学的意义上接受境遇伦理学,并充分吸收其处理具体伦理问题特别是伦理二难问题时的伦理智慧,把规则遵循与具体情境结合起来,把境遇的估计与行动的选择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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