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道:传统司法制度中正向原则与补救原则的形成及实践  

Middle Value Standard:The Formation and Practice of the Positive Principle and the Remedy Principle in the Traditional Judici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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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兴东[1] Hu Xingdong

机构地区:[1]云南大学法学院,昆明650091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23年第5期73-83,共11页JURISPRUDENCE AND HISTORY OF LAW

基  金: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招标项目“宋元时期经权司法的案例研究”(项目编号:2021SFAL003);2022年云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项目“中华法系演进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创新团队”(项目编号:CY226242020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中道”作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基本价值原则,在传统司法制度中对克制和消除某些正向司法原则导致的“非正义”司法产品具有积极的补救作用,并在司法活动中促使补救司法原则的形成。正向和补救司法原则是中国传统司法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让中国古代司法在整体上实现了一种价值中道取向。在这种司法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司法原则有“五服制”与“舍服取义”“情理”与“非理”两组。它们在司法运行中构成了相互补救关系,制约着任何一方走向极端。中国古代正向司法原则的内在价值主要是基于“有别”的“礼”,补救司法原则的内在价值主要是基于“得其宜”的“义”。“礼”和“义”构成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价值体系上的两块基石。

关 键 词:中道 传统司法 正向原则 救济原则 

分 类 号:K22[历史地理—历史学] D929[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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