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胡兴东[1] Hu Xingdong
机构地区:[1]云南大学法学院,昆明650091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23年第5期73-83,共11页JURISPRUDENCE AND HISTORY OF LAW
基 金: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招标项目“宋元时期经权司法的案例研究”(项目编号:2021SFAL003);2022年云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项目“中华法系演进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创新团队”(项目编号:CY226242020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中道”作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基本价值原则,在传统司法制度中对克制和消除某些正向司法原则导致的“非正义”司法产品具有积极的补救作用,并在司法活动中促使补救司法原则的形成。正向和补救司法原则是中国传统司法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让中国古代司法在整体上实现了一种价值中道取向。在这种司法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司法原则有“五服制”与“舍服取义”“情理”与“非理”两组。它们在司法运行中构成了相互补救关系,制约着任何一方走向极端。中国古代正向司法原则的内在价值主要是基于“有别”的“礼”,补救司法原则的内在价值主要是基于“得其宜”的“义”。“礼”和“义”构成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价值体系上的两块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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