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租赁中优先承租权的中外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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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治宇[1] 

机构地区:[1]贵州大学

出  处:《上海房地》2024年第7期49-54,共6页Shanghai Real Estate

摘  要:近年来,我国房屋租赁市场快速发展,租房需求与日俱增。因此,国家出台了“租购并举”的住房政策。研究商品房的租赁,离不开对房屋优先承租权的探讨。在《民法典》颁布前,房屋优先承租权仅仅是一种约定性权利,需要承租人承担举证责任。在《民法典》颁布后,其合同编专门规定了房屋优先承租权,使房屋优先承租权从约定性权利变成法定权利。房屋优先承租权既有财产权属性,也有人身权属性,其设立目的是稳定租赁关系,维护房屋实际占有人的居住利益,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因承租而发生的纠纷。本文对我国的房屋优先承租权进行概括性介绍,借鉴典型国家的房屋优先承租权,在中外比较的基础上,为完善我国的房屋优先承租权制度贡献绵薄之力。

关 键 词:房屋租赁 优先承租权 民法典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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