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让与中仲裁协议的非自动转让模式  

On Non-automatic Transfer Mode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in Assignment of Creditor's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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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晓阳 Liu Xiaoyang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海峡法学》2024年第3期106-120,共15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  金: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浙江省法学会法学研究一般课题“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23NC37)。

摘  要:仲裁协议自动转让规则是我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确立的处理仲裁效力扩张与债权让与关系的规则。该规则的正当性及合理性需要深入检讨。传统仲裁理论体系无法解释自动转让规则,需援引其他理论证成其正当性,但相关理论都存在对仲裁性质片面解释、损害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违反实定法规则与合同自由基本原则等缺陷。应然层面上,非自动转让模式得以克服自动转让规则的缺陷,契合仲裁协议的合同本质,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同时又降低制度成本。我国应摒弃自动转让规则,构建以受让人同意作为受仲裁效力约束的一般情形、以债务人明确反对作为排除仲裁效力约束的例外情形的仲裁协议非自动转让规则。

关 键 词:债权转让 仲裁协议 自动转让 意思自治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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