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体系化判断  

The Systematic Judgment of Clearly Inappropriate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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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兴洪[1] Zhao Xinghong

机构地区:[1]西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24年第3期1-16,共16页Western Law Review

摘  要:在认罪认罚案件审理实践中,人民法院判定“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较为谨慎,但也存在未区分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和“不当”、缺乏明确统一判断标准等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前段与后段不是原则/例外关系,第1款与第2款才是原则/例外关系;人民法院只有在“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情形下方能不采纳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包括质的明显不当和量的明显不当.质的明显不当主要指量刑建议在免除刑罚、刑种选择、刑罚执行方式、附加刑适用等方面的不当.量的明显不当是指建议刑量与“理想宣告刑”差距过大,可以通过刑量差、刑量偏离度来表征.宜建立由前提判断、形式判断、实质判断、政策判断构成的判断体系.为提高精确性,可通过统计学方法来辅助判断量的明显不当和部分质的明显不当.

关 键 词:认罪认罚 量刑建议 量刑偏离 四步分析法 宣告刑均值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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