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事实的程序机能论  

The Procedural Functionalism of Causal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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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洧 Lin Wei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24年第3期78-95,共18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中国人民大学2023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

摘  要:原因事实是司法实务中经常使用的概念,本身具有规范性与事实性两个层面的属性.原因事实也是法与事实耦合的概念,在不同的诉讼观下,其射程范围亦不相同.在民事诉讼中,原因事实具有的程序机能主要可分为两种类型,即程序保障面向的程序机能类型与纷争解决面向的程序机能类型.其中,程序保障面向的程序机能是固有的机能,即特定诉讼标的与作为攻击防御方法.纷争解决面向的程序机能则主要体现在相牵连原因事实中程序设计的特殊性.二者在价值理念上可能产生冲突,需要从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进行利益平衡.同时,在程序机能运作的过程中,也需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诚信原则,并对程序保障与纷争解决的理念进行协调.

关 键 词:原因事实 程序保障 纷争解决 诉讼观 诚信原则 诉讼标的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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