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纠纷中“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认定标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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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党国 耿春雨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公民与法(检察版)》2024年第4期50-51,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基本案情某能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马某持股58%,王某持股42%。2016年6月,某集团与马某、王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收购马某持有某能源公司34.8%的股权,收购王某持有某能源公司25.2%的股权,并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予以确认。转让后某集团为股东,持股60%。同年8月,某能源公司召开股东会,制定《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5人,某集团委派3名董事、马某与王某各委派1名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连任”。

关 键 词:临时股东会议 董事会 公司章程 公司解散 股东会 认定标准 注册资本 股权 

分 类 号:F27[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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