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自愿离职”的连锁发展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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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成竹 杨晨晖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律与生活》2024年第7期66-69,共4页Law & Life

摘  要: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有权依法或依约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解除手续。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主动提交辞职报告并离职,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没有任何责任。但是,司法实践中也有例外的情况。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案件。在该案中,由于劳动者提交辞职报告并非完全出于其个人真实意愿,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要求,法院最终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关 键 词:劳动合同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 辞职报告 北京市东城区 自愿离职 用人单位 司法实践 劳动合同的解除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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