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胡光志[1] 卞亚璇 Hu Guangzhi;Bian Yaxuan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6期56-64,共9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以物权期待权分析消费者购房人实体法地位,不仅立论根据错误,反而使问题复杂化,应通过消费者保护法本质论确认其实体法地位。当消费者购房人与开发商已登记的抵押权人发生利益冲突,因适用民法上物权(抵押权)优先规则会侵害消费者购房人的居住利益而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故消费者保护法应楔入调整以实现强弱平衡。对此,宜赋予消费者购房人居住权,当居住权消灭,抵押权人可实现抵押权。同时,还应完善民法上的居住权制度,在消费者购房人居住权的创设方式、消灭事由及消灭效果等方面需要以此为进路参照适用。当消费者购房人与开发商的一般金钱债权人发生利益冲突,若无抵押权和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应基于消费者保护法的“实质公平论”和“倾斜性保护论”,同意消费者购房人“过户”诉求。唯其如此,方能既充分体现消费者保护法的特有价值,又能更好地保障《民法典》的有效实施。
关 键 词:消费者购房人 实体法地位 物权期待权 居住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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