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与代际分配正义  

David Hume and Intergenerational Distributive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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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冠男 LIU Guannan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海淀100872

出  处:《武陵学刊》2024年第4期24-33,71,共11页Journal of Wuling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算法治理的技术哲学研究”(21CZX017)。

摘  要:当代政治哲学研究者将休谟的“正义的环境”视作正义的必要条件,认为因代际关系不符合“正义的环境”的要求,故代际正义不存在。这一观点是对休谟的罗尔斯式的误读,并非休谟本意。对于休谟而言,正义的起源与正义原则的存续分属两个不同的阶段。“正义的环境”仅适用于正义的起源,其旨在解释初民缘何放弃独立生活而选择社会合作。罗尔斯则将“正义的环境”置于其假想契约的原初状态之中。“正义的环境”作为罗尔斯理论模型中的参数设置是为了保证各方得到有关正义原则的共识性结果,而假想契约的非历史性使得“正义的环境”成为“正义的条件”,从而使接受此观点的一众学者得出了代际间不存在正义关系的结论。实际上,在休谟的文本中,存在间接与直接两类文本证据可以证明其理论能够兼容代际分配正义。

关 键 词:正义的环境 社会合作 代际分配正义 公共债务 

分 类 号:B82[哲学宗教—伦理学] D0-0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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