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公证在遗嘱型居住权案件中的审慎义务——以公证实践如何保障遗嘱型居住权的实现为视角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尹慧芳 

机构地区:[1]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24年第6期40-44,共5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近期,笔者承办了一起涉及设立居住权的遗嘱继承公证,申请人以公证遗嘱方式把一套上海房产的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归属不同的继承人,分别由独生子和年迈父母享有所有权和居住权。这是我国《民法典》实施以来笔者所在公证处办结的第一件涉及居住权的遗嘱继承公证案件,彰显了在房产作为家庭重要财富的社会背景下公证在保障弱势群体居住权中的重要作用。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继承人是自继承开始时享有居住权,还是自登记时享有居住权。

关 键 词:《民法典》 公证遗嘱 遗嘱继承公证 居住权 审慎义务 弱势群体 继承人 公证处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