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中立视角下国企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研究——以澳大利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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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子惠 禚一泽 

机构地区:[1]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招标》2024年第7期69-73,共5页China Tendering

摘  要: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以下简称GPA)的谈判遭遇了诸多挑战,在关于“竞争中立原则”现有内涵的解释上,公私企业公平竞争和政府中立的要求与我国现行国企制度产生了不相协调的矛盾。澳大利亚作为最先提出竞争中立原则的国家,于2019年正式成为GPA第48个成员国。笔者从竞争中立视角出发,阐述竞争中立原则在政府采购和GPA谈判中的体现,通过考察澳大利亚国企改革和加入GPA的成功经验,以期为我国提供经验借鉴。

关 键 词:国企改革 政府采购法 企业公平竞争 竞争中立原则 GPA 澳大利亚 《政府采购协定》 经验借鉴 

分 类 号:F27[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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