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环境资源案件管辖专门化研究——基于洞庭湖流域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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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卓尔 吴勇[3] 

机构地区:[1]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2]湘潭大学公益诉讼检察理论研究中心 [3]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24年第2期59-69,共11页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洞庭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研究”子课题“洞庭湖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研究”(19ZDA159);2022年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课题“流域法视域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法律机制研究”(CX20220572)。

摘  要:流域环境资源案件管辖专门化是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的核心内容。洞庭湖流域环境资源案件管辖专门化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集中管辖、管辖范围等多个维度面临着管辖机构的专门化参差不齐、审级上不衔接、专门化不“专”、缺乏名实相符的专门化审理机制等问题。基于流域环境资源自然规律、流域立法的不断丰富以及防范环境资源司法行政化等现实要求,可以通过强化流域环境资源案件专门管辖机构和组织的系统性、实现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综合性、推进流域环境资源案件专门管辖的实质化等途径不断完善流域环境资源案件管辖专门化。

关 键 词:流域 环境资源案件 管辖机制 专门化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2.6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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