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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法制博览》2024年第20期F0002-F0002,共1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礼乐崇于上,故降其刑;刑法闲于下,故全其法。——《注律表》张斐,魏末晋初法学家。他认为法律应当体现出“礼乐”精神,由国君统I制定、颁布,臣民无条件地遵守奉行。“礼乐”是封建伦理道德观念和封建等级制度的体现,因而,他认为礼乐是法律的灵魂。

关 键 词:封建等级制度 伦理道德观念 张斐 礼乐 刑法 法学家 《注律表》 无条件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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