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劳动报酬类争议的时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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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云晓燕 

机构地区:[1]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4年第7期10-11,共2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劳动仲裁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于一定期间内行使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劳动关系下相应权利的申请的法律制度。时效归于消灭后,即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仲裁请求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对其实体权利不予保护,当事人即丧失了请求仲裁机构通过仲裁途径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失去法律上的保障力,权利人将失去公权力的强制保护,原义务人将因此获得受到公权力强制保护的时效利益。

关 键 词:仲裁机构 强制保护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实体权利 劳动报酬 时效利益 公权力 法定期限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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