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完官司 公司竞说竞业限制期限要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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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赖志凯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6期7-8,共2页

摘  要: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公司没有要求职工林式江(化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她办完离职手续,进入一家与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20多天后,原公司突然通知她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接连给她发放2个月的经济补偿费用。她不同意公司的要求,仲裁机构则裁决支持公司的请求。一审法院审结本案时,林式江已经离职12个月,该时间正好与她和原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相吻合,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林式江无须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关 键 词:竞业限制 一审法院 驳回上诉 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 仲裁机构 劳动合同 继续履行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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