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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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哈书菊[1] 梅琦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出  处:《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4年第4期40-43,共4页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Jiamusi University

基  金:2022年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中国式行政应急法治现代化道路研究”(22FXB101)。

摘  要: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产生伊始,理论界与实务界便产生了对原告主体资格认定的争论。《民事诉讼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立法表达上,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认定仍有诸多值得商榷之处,主要表现为原告资格认定范围存疑和原告起诉顺位模糊。前者系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有意留白,后者则产生于对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二者位阶关系的不同理解。现行立法仅允许省级以上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而此范围有待拓宽。仅国家网信部门有权授予特定组织公益诉讼诉权,应从组织类型和资格条件层面上适当放宽。基于《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立法权,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不受起诉顺位的限制。

关 键 词:个人信息 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起诉顺位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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